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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能储药柜的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1-09-08

阅读:1136

   据了解,申请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自建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平台必须符合药品管理部门关于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的相关要求

 


   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处方药,获取的电子处方必须由依法批准的互联网医院出具。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处方药,应设置终端对接互联网医院,凭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在线开具的处方并经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审方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出售。
   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医院获取的处方应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的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与所选择的互联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区市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的受理、审核、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的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督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提出申请,按照增加零售连锁门店仓库地址的相关要求办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负责对智能储药柜进行日常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1+N”的形式设置智能储药柜,即以一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为依托,可设置多个智能储药柜。智能储药柜的设置地址需与实体门店在同一区市内,并明确日常管理门店。